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我们的理想社会可以是否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为判断归依。
一、善业
根据维基百科,善是宗教、哲学、伦理学等范畴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即正向价值观。如此,善业可以理解为善良的事业或行业、有利于培养社会大众共同精神追求的社会风气。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之有了许多新的诠释,比如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人们可以接受“自私自利”也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善——只要一件事对自己有利同时也对别人有利,而且短期内对自己更为有利,就可以允许其以善的名义存在。即相对的善出现了,而过去一刀切绝对的善便消失了。
在社会分工扩大社会化大生产开始以后,便有了许多以善为名义自我营私的行为,比如公司出现了。公司,一般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然而因为音同“公私”,往往被曲解为“大公无私”或“假公济私”,比如在一个国家反贪过程中被打下马的官吏即是例证。还有一部分行为端庄而内心诡异,通俗而言是“有贼心,无贼胆”,对于这类人,需要保持或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绝不能给其有贼胆贼行的可乘之机,否则,社会可能会多一个恶行,而少一个善业。
二、自由
与善业有所区别,自由除与哲学有关联外还与政治有关联。自由指一个人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而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言行,同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自由是一种生命状态,自然而初始的状态,应当是自然而然的事。
自由是与生俱来的,然后随着城邦(国家)的出现,其不断受到来自政体的影响,而且因为政体的不同,人被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等次和配给相应的自由。对于君(僭)主政体,自由是个别人的而绝大多数人只有有限的自由,君(僭)主一人权力至高无上,执掌着其余人的生死大权,其余人等只能服从。对于贵族(寡头)政治政体,自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从平等的角度看较前面一种政体稍微有所进步。而对于共和(平民/贫民)政体,自由被分配给了为数更多的人,在亚氏笔下也是最理想的一种政体。由多数人来掌握的自由,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自由,如孟子所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由此可见,自由是权力的影子,拥有一定的权力才可能保证一定的自由。一旦没有参与治事的任何权力,也就谈不上拥有什么自由,如果有,那也只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水中月和镜中花”。
在中国,现行的是共和政体,参政议程人数最多的政体,保证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代出现的“公务员考试热”就类似于有时候的“进城做官”,是人们要求治权的一种行为。反之,另外一些没有进城做官者,或许是“智虑”有所不足也或许是志不在此,但是根据律法,后者也有参与对做官者“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进行审议和决断的权力。即同一个社会里的人们,一部分因为才能出众和兴趣而做了官,另一部分因为智虑不足和兴趣而做了看官(评议员);说得再明白一些,就是一部分人参政了,一部分人议政了,而没有单独撇下任何哪一部分人。如此,保证了社会贤良分子的自由,也满足了另一部分的参与自由的需求,促进了社会的最终自由。
自由是自然而然的,而不能以破坏自然赋予的自由如剥夺别人自由的形式给自己争取超额的自由。任何违反自然法则追求自由的方式都可能受到惩罚,比如类似于“陶片放逐律”一样,可能会被送到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即自由是戴着法律的镣铐跳舞,以避免或减少社会生活中人们彼此之间有意无意的伤害。
三、平等
好善业一定包涵平等的要素。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态度,强调在精神层面上各人对各种社会要素平等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特指人身身差异上的平等。在社会生活中,平等主要体现为分配上的平均,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理应予以相等数额的要素。但是,实际上人们在认识社会平等的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偏颇,比如对于对己有利的社会资源,人们总是认为自己同为社会一员,就应该参与分配并拥有相当的份额类似“天赋人权”。这并非是人们对于异己行为的偏颇之辞,而是自然的必然。平等对于保持或发展一个稳定而理想的社会现状意义十分重大。
社会的事业是众人的事业,需要众人的参与才可能做得更好,在一这点上贵族政体就强于君主政体,而共和政体又要强于贵族政体。就统治阶级而言,前者看似人少而易于平等,后者人多而难于平等。又,人多智慧多,“集体异人”“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就是例证,即是当前我们所推崇的集思广益。如果有由许多贤良之士组成的参政团体,那么要平等和维持其利益也不会很难,即“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
在平等方面,我觉得人们强调更多的还是在自己获取方面,而非自己平等地付出方面。相应地,对于别人,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别人获取的是不是与收获的对等,人们容易“只看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在当前的中国,我觉得付出应该有意识地主动付出,而获取应该无意识地被动获取,如此才有益于传统谦恭文化的保持和发展。
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平等参与资源分配,平等享有平等带来的利益,是一个社会善业长治久存的重要前提。在参与平等方面,像一个八抬大轿,倘若在八个位置上的人平均出力则可以平稳前行,而倘若其中有人偷奸耍滑则可能有人感觉重心偏移甚至会使轿摔落在地。而在享有自由方面也是一样,自己平等了可以无愧于心,而不平等了则会心中有鬼。在物质生活条件日渐丰富的今天,人们将会更重视内心的坦然,而非那多一点或少一点的得失。
四、公正
公正指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和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平、法治”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先有了自由,才可能平等,才可能拥有正义。
公平指人们为人处事过程中公正不偏倚,根据人们的付出或能力的表现而给予相应的获取或是评定,即一是一二是二是秉公办事。而正义,强调的是内心层面,要求人们对于追求社会自由、平等和公平的人们怀抱着正义之心,有见到违背社会要求的行为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拔刀相助)”的胆识。前者是一种参事议事的行为,而后者是一种对前述行为的心理支持。类似于一个社会是由自由而轮番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组成的公民团体,公平和正义也在不断地互换着,螺旋式发展变化着。
作为社会性的一种品德,正义也有益于社会团体的成长。如果说公平是“明星”,那么正义就是“粉丝”,有什么样的明星就会有什么样的粉丝,两者互相促成(进)。当社会需要一个互相关爱的一团和气时,道儒两家的文化就可能成了政制中心文化;而当社会需要一种勇毅精力时,斯巴达政制可能就是最好的手腕。
公正,有着极强的针对性。特别强调的是相等的人在适当之处获得相等的东西,而非绝对的不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公正。比如,“捷足这一优点应当在比赛中领取他的奖赏”,反观现世生活,许多人在追求公正的时候往往会掺入人情因素,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公正。如,分析一个人时,一般可从外形、内在两方面进行。而人的外形有好有坏,内在也然。具体到一个社会的细胞如一个单位,对这些外形和内在参差不齐者如何进行良好的分工合作呢?外形(感观)好的通常被安置到前台以为万众瞩目,而能力最强的往往安置到后院以为技术标兵或实力支撑,这就好比一株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可以招睐人们艳羡的目光并让人为此沉迷,而没有多少人真正关注地下的为汲取营养而默默地四处伸张的树根。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正如亚氏所说,如果这个单位不是表演行业,那么就不应该首先由外形来决定分工,而应该以能力。外形好的应该到镜头里去获取相应的奖赏。可是,人们又会提问了,不是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吗?在一个单位内部,也可以相对地客观化——这其实也不过是牺牲了相对的不公正而已。
五、法治
在“王(人)治还是法治?”的讨论中,法治胜出,实属必然。从古至今,政制多变,而人口聚增,曾经一个君王能管理的小家已变为非得由一个政治集团来管理不可的大家(国家)。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仍然实现君主政体(名符其实的君主政体),仍只借助少数执掌国家大事的人来管理国家事务,即使具有三头六臂估计也很难将天下纷繁之事妥善处置。而对于一个政制集团,其优势就显见了,它可以通过招募合格之士并安置于合适岗位以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可是人多事矛盾纠纷也就多,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人治”是不行的,其原因有三,当人贤明时政事亨通而人亡政息,当继任者不贤时也会有所失政,最重要的是人是有感情的就难免私情而有失公允。而“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正如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其中也有疑难,一是法律只是通则,无法对社会中各种情形做出周祥的预测和说明;如果通过民主选举可保当政者为贤人呢,仍然会人亡政息吗?对于前者,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在通则之下进行小刃有余的“人治”了;对于后者,得考虑“选举”的问题,怎么选举的问题,是否还归属于人治的范畴另当别论。
所以如何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最有效的方法便是依靠“法治”,国家通过制订一系列的法律通则,来规范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就可以尽量避免前述不平等和不公正情况出现。法律是由人们根据政制来制订的,反映的是当政阶级的利益,规范的是有违他们利益的不良社会行为,其具体体现就是一个个的法律——成文法。在这里,还有一种同样适用于“法治”的“不成文法”,后者虽说掺杂着某些人性的因素,然而更多时候后者的作用比前者更为影响深远。在我国,不成文法即指“道德规范”,又是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结语
公正主要在于平等,平等了也就公正了,而这一切都以全社会人们共同为善为前提条件。因此,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人们一手法制一手德治两翼互相促进即人人崇尚法治人人讲道德的社会。而各人各尽所能地创造着人们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为善业。
创作时间: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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