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员的任用,在我国是通过公开招录考试的形式进行的,即通过对符合招录条件的人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然而,在古希腊时代,主要是通过选举和拈阄产生。若为前者,需要一定的负责组织招录考试的工作人员(负责选任的人员),确定招录条件界定招录对象(受任的人员)和合格后的任用(任用的手续),这与亚氏所列举的三项因素吻合。
负责第一阶段的人可以是全体公民(不太现实,成本太大)或部分公民,而代表国家相应行政机构拟定的受任条件。目前各国在行政人员的任用上一般采取后者即部分公民(或专门机构)来负责接下来的工作。第三阶段,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在众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如何选出优胜者,或许通过什么标准来确定未来的职位继任者?在我国,似乎“公务员”更具有行政人员性质,暂且如此作解。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以后,就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作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招录考试中的高分数者面试中的高能者往往就是优胜者;而在古希腊,则有所不同,他们主要是通过选举(全体公民选举或部分公民选举)、拈阄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对于前者的选举,不论是全体公民选举或是部分公民选举,都具有一定的平民政体性质,选举人在表决或否决时是在表达自己对被选者的支持或不支持;而对于后者“拈阄”,完全不考虑个人才能,而只凭运气。让人觉得有些可笑,拈阄,就成了代表的是生硬的公平,没有理性的公平,没有情绪表达的公平,既然能在那个时代作为一种“任用”行政人员的形式,它也是人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一种创造。
如今,如果在人事任免上,我们也借用“拈阄”的方法,试想结果会是怎样?比如在一个单位,年终考核时,上级有一个年终奖名额,100人参与拈阄,结果是最勤奋的人获得了还能理解,如果碰巧是工作最拖三落四的人获得了,另外99人会怎么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任何奖励的依据都不是自己付出了多少,而仅凭运气而已。
当然,我们看到,在亚氏《政治学》卷四里,他将拈阄任用法放在第二位,而将选举法放在了第一位,说明当时的条件下也是有所顾虑的。比如,他们可能是在选举的基础上进行的拈阄,要从20人中选任1人,结果有2人选票最多而且还票数相等。这种情况下,再行选举已没有多大意义,大众对这两人的才能等各方面的看法应该是相同的,最后以“拈阄”来决断反而显得有了上天的这一票。
创作时间: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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