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 《不服从》中最精彩的77个句子

前个周末,从图书馆借出两本书,《不服从》和《社会学精要》。到上个周末,还没翻动的迹象,但是,一想到和老婆孩子一起借的书,当时信誓旦旦说要读的,若到了归还时间(国庆)还没讲完,总觉得不妥。于是,本周抽空读,花了四天零碎时间,终于读完。私以为,读书好比逛林子,有时候仅仅是图林中清晰的空气,对于有什么树,结了什么果不会太在意;而有时候,读书有较强的动机,为什么要借这两本,为什么要读?

读了,总得有所收获。就像逛林子,走出果林时候,口袋里应该有所收获,而不是空无一物。进林子,摘果子;读书,摘句子。这一本《不服从》,摘出了77条自以为值得反复阅读甚至背下的句子,其中有一条(第32条)是不久前孩子问我一个问题的最佳答案。对于一些数学定理,孩子总想亲自推导出结果,开始时我表示支持。到后来,遇到所有的定理孩子都想去推理,我感觉不太对劲,对于一些简单的结论的推理得叫停了。因为后面的学习,还会遇到稍微难的定理,如果把时间在简单明了的现成结论上再花费大把大把的时间,对于后面有难度的定理的理解消化都将成问题。记得当时,我只是笼统地告诉孩子:类似1+1=2和根号下4=2这种简单的常识问题,我们谁都明白,也不大可能有人会问你“为什么2的平方=4?”这类简单的问题,对于这类简单的结论性的事实,我们只要记下就行了,不必深究。当时我没有给出比较靠近理论的回复。而《不服从》第39页的这段话我想就是比较好的回复:

“我们不去求证最常见的观点,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考虑一切的问题不仅耗费时间,而且也做不到,所以我们接受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意见:‘世界上没有哪个伟大的哲学家不是通过相信别人的论断而认识无数的事物。’”


【目录】引言。服从:摆脱野蛮状态或学会服从、服从与支配、随波逐流者、盲目服从。不服从:违法、懈怠、造反、无政府主义者或绝不服从、公民不服从。参考资料。

  1. 不服从,指不做别人命令我们做的,或者做别人所禁止的,拒绝服从一项命令,或者违背一条禁令。(p1)
  2. 教育面临着一个大问题:倘若存在需要教给学生的规矩和反复灌输的准则,何以将它们与现代教育之圭臬--学会自由--相调和?汉娜·阿伦特在《文化危机》中写道:“儿童在教育关系中的服从,远非对其自由的否定,乃是对其未来之自由的塑造,学习一种与培育他、引导他的人之间潜在的平等。”(p1)
  3. 懈怠是一种令人十分困扰的态度,它非暴力地散布着失序,进行着一种让人无能为力的消极抵抗。(p4)
  4. 愤怒的感觉也会促使人们不服从,奋起反抗既存的权威,乃至造反。他们反对的是什么?纵观历史,不计其数的大暴乱都是反抗压迫的起义。但什么是压迫?是人们宣称的主观上不能容忍的事物,还是无法辩驳的客观事实?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反抗权威的起义只能采取暴力的形式吗?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的行为,那它是正当的吗?(p4)
  5. 任何一种权威,无论其本质如何,从根本上难道不都被证实是压迫性且令人厌恶的吗?…对无政府主义者而言,准则就是绝不服从外在之法律或者任何权威。(p5)
  6. 任何义务都是与天然自由相抵触的桎梏。--肖德洛·德·拉克洛,《女子教育》(p8)
  7. 教育有什么用呢?如果不是把我们变得“脆弱”,那是要强迫我们融入某种环境或是某个社会框架之中吗?教育除了形塑我们的思想之外,还要训练我们去符合社会的要求吗?教育首先是一种约束,损害了我们的个人发展,同时也带有改变我们本性的危险。简言之,教育使我们变质。(p9)
  8. (弗朗索瓦·特吕弗的电影《野孩子》)维克多在练习社会生活:他在学习遵照他人制定的规则行动,通过他人的赞许或批评来判断自己的行为。(p10)
  9. 切断与人类的一切联系后,野孩子无法明白人在社会中的所作所为:他缺乏人类的情感,除了直接的需求之外,他几乎不再关心其他事物,当被发现的时候,他并未掌握任何可被理解的语言技能。(p11)
  10. 从维克多的故事里我们能看到什么?要成为一个人,他缺少的是社会化。诚然,在出生之时,要说我们属于人类,种种迹象更多表明的是我们属于人类的“自然”物种,但我们的人性却来自于社会生活,也只能从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通过家庭和学校训练了我们。(p11)
  11. 被社会化,并不仅仅是与他人生活在一起而已,还需要学会遵守社会的规则,符合它们的价值与规范。为什么学会温驯--而不是学会抵抗--更能发展我们的人性?(p12)
  12. 自然状态中唯一被遵守的法则,就是丛林法则,这也是最有力、最具智慧的法则。(p13)
    自然状态中唯一被遵守的法则,就是丛林法则,这也是最有力、最具智慧的法则。
    自然状态中唯一被遵守的法则,就是丛林法则,这也是最有力、最具智慧的法则。
  13. 生来不受本能的支配,因而自由,且不受自然法则之限制,也就不得不自童年起便学会在遇到障碍时自己解决,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望--换言之,人类需要被训练。“训练使动物性转变为人性”,它把儿童从动物性中“剥离”出来,给其以界限和规定,使其“感知法律的限制”。(p15)
  14. 康德还写道:“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是教育使人成为人。”(p15)
  15. 既不存在无关自由的准则:准则的存在以自由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存在无关准则的自由:人类的自由,没有不是在对准则服从的过程中获得的。(p17)
  16. “我强迫一些人服从我。”/“在某些人身上获得使其服从的权利,乃给予其他一些人支配您的权利。唯有离群索居才能独立。”--维克多·雨果,《冰岛的凶汉》(p18)
  17. 成为暴君,他就是自由的。至少我们相信如此。(p18)
  18. 从道德的观点看,暴君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他企图随心所欲地统治。根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定义,暴君是随意指挥他人的、“唯一的无法无纪者”,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无常控制一切”。(p20)
  19.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写道:“自认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却比他人更受奴役。”(p20)
  20. “一旦需要用他人的眼去观察事物,就需要以他人之意志为自己的意志了”。君主于是就成为臣子的臣属,而臣子又是部下、情妇、仆人,乃至仆人的仆人的臣属……最终国王不过只是众臣之臣。(p20)
    一旦需要用他人的眼去观察事物,就需要以他人之意志为自己的意志了
  21.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还阐述了一个概念:“奴隶是在支配下行动的人,而自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比起服从于自身或是自我意志的支配,当人们服从他人的意志、“根据支配而行动”时,是较不自由的;尽管没有成为奴隶,但确切而言,受支配就是自由意志的缺失。因此,受奴役也就是被强迫服从于与自由意志相违背的支配。(p21)
  22. 根据斯宾诺莎的观点,能区分服从与受奴役的,是“受支配之行动”的“决定性的理智”:“如果行动的目的对行动者本身并没有利益,而是对指挥的人有利益,那么行动者就是奴隶,对他自己来说毫无益处。”(p22)
  23. 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国家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统治者的利益,服从最高统治的人并不应该被称为行动于其自身无益的奴隶,他们应该被称为公民。”服从只追求私利之暴君与服从为了苍生利益之一国法律,这两种情况都是服从于支配;在前一种情况里,人们是奴隶,在后一种情况里,人们是公民。(p23)
  24. 在奴役关系中,人们被限制在奴隶般的服从中,对不服从心怀恐惧;而在臣服关系中,人们却是自愿地服从。除了自由,这似乎也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某人何以有权支配他人?如果不是凭借自身的力量,他的权威从何而来?(p23)
  25.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支配的]权利,于是,就只剩下约定得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来源。”(2003《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p26)
  26. 卢梭期待着一座统治并非源自个人而只是源自法律,且任何人包括长官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共和国。(p28)
  27. 个人的道德与其所处人群之总量成反比。--卡尔·古斯塔夫·荣格,《现在与未来》(p30)
  28. 害怕成为巴汝奇之羊,又害怕不在羊群之中,我们就这样陷入两难境地。(p32)
  29. 在苏格拉底看来,环境不能决定行为,行为只能被理性支配:并不能因为雅典人对他进行了不公的判决,他就有权利不服从城邦的法律。(p33)
  30. 笛卡尔行事自由,自己确立了服从的分寸,因此,人们就有了服从所处社会之准则的可能性--成为随波逐流者--并同时让理性保持警惕。放肆的行为或许是愚蠢的,但自由的人并非一定就是不随波逐流的人。(p37)
  31. 哲学家用来规避偏见和既定观点的方法,难道只有他们自己才会运用吗?想要独立思考,就必须成为哲学家吗?(p37)
  32. 我们不去求证最常见的观点,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考虑一切的问题不仅耗费时间,而且也做不到,所以我们接受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意见:“世界上没有哪个伟大的哲学家不是通过相信别人的论断而认识无数的事物。”(p39)
    我们不去求证最常见的观点
  33. 我们生活在一个民主的时代,这个时代让我们得以享受一种毫无限制的思想独立,但也削减了我们的思想自由。顺从大流的、一致的思想不断窥视着我们。如何预防?或许通过阅读那些鼓励我们“敢于利用自己的知性”的哲学家,在面对意识形态的支柱与引导者、“精神领袖”,以及我们强加给自己的其他种种权威时,让哲学家给予我们思考的痛苦。更确定的是,要对自身使用的词汇留存谨慎,要对一切写好的句子和准备好的思想保持警惕。(p39)
  34. 尽管在理论上,似乎所有人都十分明确地拒绝服从恶意的权威,但为什么在具体实践中反抗恶令却如此艰难?(p43)
  35. 实际上,只有当服从权威的人放弃反抗之可能性的时候,权威才能真正实现;在某种程度上,是服从“造就”了权威,而不是权威带来了服从,后者乃我们通常之见。(p45)
  36. 事实上,一旦议论开始,权威就似乎陷入了质疑,而且,如果头领需要经由辩解去说服自己的附庸服从,他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威者了。(p46)
  37. 因为并未受到任何威胁,所以那种“盲目”的服从得以在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中清晰呈现:在把自己变成机器零件的同时,他们也把自身的责任推给了这一机器,将自己变成棋盘上的无名小卒,试图借此摆脱自己的罪行。(p46)
  38. 大屠杀开始的那天早晨,后备警察营的长官对这些士兵下达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命令:如果有人觉得自己无法参加这项行动,可以离开队伍。仅有十二人出列。尽管其他士兵后来想方设法试图避免这场用尽酷刑的屠杀,但大部分人还是完成了“猎杀犹太人”的任务。……那些没有出列的人,也是因为随波逐流而服从:逃避这个残暴的命令,就是从队伍中脱离出来,违背一个优秀士兵服从的义务,这是懦弱的表现,将蒙受同伴的指责。(p48)
  39. 恶是平庸的,米尔格兰姆的研究说明“哪怕没有任何敌意,平常人在履行自己的任务时,也能成为残酷的毁灭进程中的能动者”。这个结论值得思考,当我们因为一些行为,使自身可能成为受原则谴责之恶行的帮凶时,应该再一次想起这句话。(p51)
  40. 从字面上看,违反意味着越过。以交通规则做类比,违反规则经常被认为是类似于越过停止线,或走到人行道之外,遵守和违反法律法规因此仿佛是两块界线分明的领地。……违反不只是超过,同时也是侮辱,乃是将手伸向一个显得不可侵犯,甚至是神圣的事物。(p55)
  41. 按照逻辑,先有法律才有对法律的违反。法律所允许的、命令的或禁止的,在本质上总量隐含着防范的意味。因此,当法律规定只有医生才有资格开处方的时候,隐含的是其他任何不是医生的人都不能这么做。在限定可以被接受的行为时,它界定了“正常”与“不正常”。这种规范作用,预先假设了一些需要加以规范、“使其符合规矩”,或是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不存在需要被规范的行为,就不会存在规则和禁令。(p56)
  42. 在自身划下的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那条界线之外,法律已然与其所要规范的形成矛盾。哲学家乔治·康吉莱姆认为:“正常不是一种静止的、平和的概念,而是一种动态的、论战的概念。”(《正常与病态》)(p58)
  43. 然而,一旦国家自己变成了罪犯,就如抢劫、盗窃和谋杀被合法化的纳粹德国,盗窃对作家而言就失去了全部的意义:“它已经是法外之徒。……我仿佛行走在强盗的大本营里。……这是个窃贼的国度,我心想,如果我在这里盗窃,其实并没有做出什么特别的事情,它只会让我融入得更好:因为我遵守了风俗民情。我破坏不了它,我作不了恶,制造不出混乱。我的行为也就不能达到令人愤慨的效果,这样我就仿佛什么都没偷一样。”(p62)
  44. 通常而言,违法触犯的是大多数服从于各种禁令的人的利益。(p63)
  45. 由于已经被社会抛弃,海丝特吊诡地获得了一种相当的自由。以被粗暴地放逐为代价的自由,在我们今天看来实在不可理解,至少在当前世俗化的社会中是难以被理解的,确切地说,海丝特能获得自由,是因为她逾越了一条被视为神圣的法律。……在她手中,法律的去神圣化实现了,至此,她得以看清禁忌乃是由社会造成的禁止,而在这之前,它与神的法律相互混淆。(p64)
  46. 如果为追求利益违反法律并逃避担责的行为被认可,甚至还像是得到了有效却无力被执行之法律的授权,我们就要尤其防范这种新的市场宗教带给民主的危害。(p66)
  47. 从勒保斯基的角度看来,坚持不懈的懒惰也需要决心:要用尽全部力量去抵抗社会要求人人工作的命令。(p68)
  48. 在基督教传统中,懒惰位列七宗罪之一。我们常常视懒惰为万恶之母,认为它与道德准则相抵触。更何况,懒惰的特征乃至要求,总是以一种挑衅的方式出现。(p72)
  49. 如果劳动权不是一种贫困权,那它还能是什么?拉法格如是问。(p73)
  50. 在《快乐的亚历山大》中,当集体中的某一个彻底地拒绝工作、拒绝哪怕一丁点儿的活动时,整个村子都会开始处在不安之中。亚历山大的朋友们认为他做出了一个示范,变成真正的危险来源。在一出闹剧般的场景里,村民准备攻击亚历山大驻守的农场,仿佛他是一个十足的危险分子,或者一个疯子。然而,亚历山大的示范具有传染性,他激起了欲望,很快,其他的一些村民也想要模仿亚历山大了:做和他一样的事情,停下一切去睡觉。随后,那些还在上学的孩子成为第二批效仿者,他们都只想赖在床上了。/懒惰因而似乎是一种高度扰乱社会的因素,也是对努力之道德准则和勤奋之工作价值的挑战。它是一种对道德准则的强迫极具颠覆性的不服从,简而言之,就是严格地不做任何事情。不再工作必然是个人对繁重劳动的回应,也是个人面对由劳动分工构成的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极端而非暴力的表达反对的方式。这是一种让人降低戒备的消极抵抗。……“我不愿意做……”--没有任何解释。(p74)
  51. “没有什么比消极抵抗更能激怒一个严肃的人。”(p75)
  52. 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认为社会应该支付一个人得以生存的最低消费,无论他决定工作与否。这何尝不可?(p76)
  53. “机器是人类的救世主,……是带来闲暇和自由的上帝。”但这里的自由指的是什么?似乎它应该是消费的自由、在一个极大丰富的社会里以一切形式享乐的自由。(p76)
  54. 表面而言,反抗是消极的,因为它并未创造任何东西,但实际上它是积极的,因为它所表现的正是人本身应该被捍卫的部分。--阿尔贝·加缪,《反抗者》(p78)
  55. 人们总是说,少年天然地反对一切。(p78)
  56. 是压迫赋予了抵抗正当性,但法律宣布造反有罪,正如儒勒·凡尔纳小说中所描写的。(p82)
  57. 通常而言,是法律以政治秩序确保了公众的生活。(p84)
  58. 实际上,与压迫相联系的首先是一种主观判断。一部分人无法忍受压迫而选择反抗,另一部分人则默默忍受。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墨涅便拒绝和这件事发生联系,她为自己开脱,慰藉道:“我将听从于拥有权力之人,因为他超越自身的力量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人们因此可以觉得自己受到压迫但还不至于反抗,因此选择顺从而非反抗。然而,如果每个人都能明白:只要所有人同时不服从,压迫就会消失,那这样一来也就不再需要反抗了。拉博埃蒂在《论自愿的奴役》一书中指出:“这孑然一身的暴君,是无须与其斗争或刻意将其打败的。只要这个国家不再支持他的奴役,他将自行倾塌。这并非意味着要剥夺他的什么东西,而是不给他任何东西。”拉博埃蒂是提议让暴君自行灭亡吗?所有人在同一时间不再服从,拉博埃蒂认为这非常简单:“我并未要求你们推赶他、撼动他,而是仅仅要求你们不再支持了,而后你们将看见,我们打碎了如此巨大之人物的根基,他倾颓而下,拦腰而断。”(p84)
    只要所有人同时不服从,压迫就会消失
  59. 倘若一个遭遇权力之不公的个体,拿起武器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他的反抗是否正当?(p85)
  60. 当路德谴责他的残忍时,科尔哈斯向路德解释道:“这个社会拒绝用法律对一个人施加保护,唯独手中的棍棒可以保护自己。”(p86)
  61. 个体遭受不公引发全体人民的愤怒是可能发生的。(p87)
  62. 义愤是一种愤怒的情感,是某人在所处境况或遭遇中不被尊重而带来的一种不公之惑。……雨果在《悲惨世界》中写道:“但说到底,只有当人们在某一方面确实有理,才会义愤。”(p87)
  63. 冉阿让因此自诘:“人类社会是否有权力……让穷人永远深陷于匮乏和过量之中呢?不是工作的匮乏,就是刑罚的过量。”从普遍的角度分析,义愤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神圣的、利他主义的愤怒。(p88)
  64. 从愤怒到行动,这是一种对人们认为侵犯了人权而无法接受的现实的改变。反抗压迫,无论是以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方式,所依据的均是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中所宣告之“自然而不可动摇的”权利中的一种,乃是与自由、财产、安全权并列的反抗压迫的权利。(p88)
  65. 拒绝不公或反抗不公时,反抗者是为了人类,而不是只为了某个组织或群体,更不是为了他们自己。……加缪将这一观点表达为:“我反抗,故我们存在。”(p88)
  66. 消失吧,富人与穷人、强者与弱者、主子与奴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让人愤慨的区别。--格拉古·巴贝夫,《宣言》(p90)
  67. 无政府主义者本就强调任何钱财都源自盗窃,他们只是很乐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拿回来”而已。(p91)
  68. 从情感上考虑,人们对待无政府主义的态度又是双重矛盾的。一方面,人们喜爱无政府主义中关于无所束缚之自由的诱人承诺,另一方面又对法律和政府的缺席可能带来的巨大混乱存有疑虑。(p93)
  69. (巴枯宁)“天堂变得越是富有,人类和人间就变得越是悲惨。”巴枯宁想要把伏尔泰的句子“如果上帝不存在,那也要创造出上帝”改成“如果上帝真的存在,那就应该消灭他。”人类对绝对且超然之权威的服从应该终止了:“如果上帝存在,对他而言使人类得以享有自由的唯一办法,就是不要继续存在。”(p95)
  70. 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揭露的是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因劳动和所有权的新体制而造成的苦难,以及社会中的不公不义;他们坚持认为,制造出平等与自由幻象的国家,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对付普罗大众的工具,目的是借富人之手压迫穷人,为剥削提供便利。(p99)
  71. “提到皮鞋,我只信服鞋匠的权威;如果是房屋、运河或者铁路,我则需要请教建筑师或者工程师的权威。对于这样特殊的科学门类,我服从于这类的智者。但我并非受到鞋匠、建筑师、乃至智者的支配。我自由地聆听他们,他们的智慧、品性以及知识值得被尊重,同时我仍然保留了自己不容置疑的批评与自我控制的权利。”(《上帝与国家》)(p102)
    提到皮鞋,我只信服鞋匠的权威
  72. 当政府不再保护最弱小者而是围捕他们的时候,当政府让不公不义遍地开花的时候,当政府带来混乱与麻烦的时候,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就要引导人们挣脱政府的枷锁。(p103)
  73. 在一九七一年于美国出版的《正义论》中,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非暴力反抗”,“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p106)
  74. (美国)国家在其《独立宣言》中曾像真理一般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p108)
  75. 选择不服从的人并不是出于其个人的利益,而是为表明对自己认为不公的法律的深切反对。(p109)
  76. 在罗尔斯提出的定义中,公民不服从的公开、非暴力、政治性这几个特点紧密相连。视其为公开行动,首先是因为它公开进行,或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领域既可以是物理的空间(马路、交通工具,还有更普遍的公共场所),也可以是进行公共辩论的更为抽象的空间,以及在“公共场合”进行讨论和个人观点表达时的空间。(p109)
  77. 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民主当中才有意义。换言之,民主是一种比专制或者威权要正义得多的体制,在后两者中,当人们不愿意服从时,他们只能通过暴力抵抗,其中就包括网络暴力。但在一个政治权力来自选票的民主体制中,为什么要反对经由大多数人投票表决通过的法律?因为民主体制是一种“近乎正义”的体制,罗尔斯强调:建立在公民同意基础上的民主是正义的,但显然这不是完美的正义。即便其中部分法律是不正义的,公民也有义务服从于法律,如果就此遵行,那当法律被证实极其不正义时,他们就被赋予了不服从法律的合法性:“通常而言,正如立法(由现行之宪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性不是承认法律的充足理由,一条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一个社会的基础结构由现状判断足够正义,我们应该在那些不正义之法律没有超过一定程度的不正义时,将它们视为是必要的。”在这些限制之下,公民不服从不是试图动摇民主,恰恰相反,是要使它变得稳定,这也是罗尔斯的观点:因为公民不服从促使体制变得更加正义,进而就能更少地引发抗议。因此,该如何确定不正义过度与否?当不正义达到何种程度时,人们可以不服从于不正义的法律?/没有任何标准能够做出客观的判断,人人都可以对此展开评估。当权力的滥用已经明目张胆的时候,或当公民之间协作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权利平等的原则被公然违反的时候,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就已经被赋予了合法性。(p113)

摘自:[法]玛丽-法郎士·阿兹布鲁克 著 黄可 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9。

已有 10 条评论
  1. 彬红茶
     沙发

    哇塞,那看来你看这本书看的好认真啊,摘取这么多出来

    彬红茶 回复
    1. wys

      @彬红茶

      不摘点出来,没法证明“我曾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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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cevs
     板凳

    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民主当中才有意义。如雷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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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ys

      @acevs

      按照这个思路,受伤者对自己的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强权,如果自己放弃抵抗,意味着是自己成全了强暴;如果自己坚持抵抗,强暴或许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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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郎
     地毯

    顺境服从利于事 逆境服从利于己 顺境不服从利于进 打破惯性求突破 方能乘势而上拓新局 逆境不服从利于破 拒绝妥协敢抗争 方能逆势突围寻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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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ys

      @刘郎

      哇撒,有算命先生诘语的味道了。不服从,好处多多,拼多多,越拼越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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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郎

        @wys

        哈哈 拼多多的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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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满心
      4 楼

    这本书妥妥的读到位了

    满心 回复
    1. wys

      @满心

      读了,抄了,才有炫耀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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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trixCore
      5 楼

    看看是很不错的,但是在生活中不能代入这些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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